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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法院在执行姚某某与曾某某乞贷条约纠纷一案中在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有银行存款等产业但意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置了几份商业保险。经核实曾某某所购商业保险除一份车险外其他的均是分红型商业保险虽然每份保险都管理了抵押贷款但仍余现金价值1.5万余元。
邵阳日报讯 (记者 杨敏华 通讯员 唐敏) 在传统的执行中人们以为保险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因此把保险公司的理财型保险产物看成逃避执行的“避风港”却不知其实理财型保险一样也是法院的强制执行标的。11月9日新宁法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曾某某所购保险产物的现金价值款1.5万元给那些试图通过购置保险逃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事实清楚后执行法官向该保险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函请该公司协助提取曾某某名下保险的现金。
新宁法院扣划理财商业保险治“老赖”
但保险公司的事情人员提出从未管理过这样的业务且商业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提取保险现金价值就会影响投保人和被保人的正当利益。经多次商量新宁法院认为曾某某名下的商业保险属于分红型收益保险凭据现行执法对强制执行的划定法院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举行强制执行。
最终在保险公司的协助下对曾某某的商业保险管理了退保手续。
对被执行人理财型商业保险产业的查控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重拳攻击“老赖”提供了一条新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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